关于贯彻落实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 补助实施办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关于贯彻落实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 补助实施办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科技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,各市属开发区科技局(经发局)、财政局、税务局:
为贯彻落实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》(鲁科字〔2019〕91号),建立省市县(市、区)财政补助联动机制,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激发企业创新活力,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严格执行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》(鲁科字〔2019〕91号)确定的企业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。
二、省级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剩余部分,由市、县(市、区)共同承担,其中,市级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10%,县(市、区)级财政承担40%。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财政补助部分按10%执行。
三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,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,做到专款专用、单独核算。
四、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,及时交流通报管理信息,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,确保补助政策落实落地。
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
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
2019年10月31日
(此件公开发布)